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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嫌疑人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律师意见书

作者:王留祥  更新时间 : 2019-01-01  浏览量:1666

关于嫌疑人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律师意见书

**县公安局:

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嫌疑人唐**妻子严**委托,指派律师王留祥作为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嫌疑人唐**,根据其叙述,了解到基本的案情,现根据会见情况,提出以下辩护及法律意见,供贵单位在侦查阶段参考。

会见了解的基本案情:嫌疑人唐**家经营铝合金门窗,店名为***门业,因加工需要,2016年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两只射钉枪,用于加工铝合金门窗,后将购买的射钉枪改造成气气动枪,改造枪支的目的用于防范野猪侵扰农田,因当地属于自然保护区,所改造的枪支没有使用过,一直放在家中。因淘宝卖家被查,顺藤摸瓜**被查。

对本案的意见及看法:自从2017年天津气枪大妈涉枪案判处缓刑之后,2018年3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对此问题做了批复《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及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但该批复的内容过于笼统,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这需要各地细化掌握一定的尺度。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于2018年11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89 号,针对两高的批复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大小做了量刑的区分: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6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严格按照枪支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裁量。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 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 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5、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仍然严格按照枪支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裁量。(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经鉴定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的;(2)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3)行为人具有涉枪前科的;(4)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并有逃避、对抗调查行为的。

当然根据枪口比动能的具体数值作出规定更容易操作,但也要防止陷入“一刀切”。除了枪口比动能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因素之外,根据《批复》的精神,还应该注意其他几个方面,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对此有过专门的解读文章:

是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虽然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是从其外观看一般人明显不会认识到系枪支(如玩具枪),材质通常不同于一般枪支(如使用材质较差的塑料),发射物明显致伤力较小(如发射BB弹),就购买场所和渠道而言一般人认为购买不到枪支的地方(如通过公开的正规网站、玩具市场),就价格而言一般人认为不可能是枪支的对价(如仅花费了几十元钱)。对于上述情形,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就应当根据相应情节作出特别考虑。

二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区间较大,且由于发射物不同,枪支致伤力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枪支的鉴定工作,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要载明枪支的数量、发射物、枪口比动能的具体数值等情况,以便判断其致伤力大小。此外,此类枪支中的部分枪支,其本身致伤力不大,但易于通过改制达到较大致伤力,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应当由公诉机关予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作进一步判断。

三是涉案枪支的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这主要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是,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客观归罪”,即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从裁判文书网梳理了两高批复出台后关于气枪的2018年相关判决,已有较多的免于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

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刑初407号:被告人曹**违法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

内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5刑初252号:被告人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用来打鸟,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鉴于被告人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刑初61号:依据被告人柏*非法持有气枪的数量、来源、枪口比动能,可对被告人柏*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

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刑初147号:被告人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8)云0702刑初48号:被告人和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铅弹一千发、气枪一支,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刑初75号:被告人黄*1、黄*2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847发气枪铅弹,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彰武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2刑初161号: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2支,其中一支为制式枪支,另有气枪铅制子弹1009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刑初423号:被告人陈*非法买卖气枪铅弹870发、被告人秦**、程*、刘*非法买卖气枪铅弹1000发,被告人孙**非法买卖气枪铅弹860发,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具体建议:嫌疑人唐**为生产经营需要,从社会公开的正规购物网站购买射钉枪,后为了预防野猪的侵扰进行改装,并将改装后的枪支(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枪支,需要侦查机关的鉴定认定)私藏于家中,其主观上不具有违法犯罪的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请予以参考。

辩护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王留祥

2018年**月**日

附: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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